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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出台

时间:2020-01-03 09:23:45来源:新天水客户端编辑:赵小春点击: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完善的《天水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天水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冰雹、干旱、沙尘暴、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冰冻、高温、干热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应急处置,执行市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科学高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天水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天水军分区、天水陆军预备役旅、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天水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文化旅游局、天水广播电视台、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天水支队、国网天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天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天水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启动(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7)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机制制度的制定、建立;

(8)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县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级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卫生和健康、畜牧兽医、供电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3.2.2.1Ⅳ级预警(蓝色):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2Ⅲ级预警(黄色):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3Ⅱ级预警(橙色):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4Ⅰ级预警(红色):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到全市及周边地市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3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Ⅳ级预警)、Ⅲ级(Ⅲ级预警)、Ⅱ级(Ⅱ级预警)、Ⅰ级(Ⅰ级预警)四级。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达到Ⅳ级预警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及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2Ⅲ级响应:达到Ⅲ级预警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省政府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3Ⅱ级响应:达到Ⅱ级预警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4Ⅰ级响应:达到Ⅰ级预警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3指挥与协调

响应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4.2保护重要目标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施进行保护。

4.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科学指挥救援工作,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救援时,应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4.4医疗救治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异地医院进行救治。

4.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要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4.4.6维护社会治安

灾害发生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平稳顺畅进行。

4.4.7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4.8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4.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原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市、县区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紧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6.4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5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7.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天水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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