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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时间:2020-09-12 00:07:16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小春点击:

20205月中旬,樊某某与白银市平川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分别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50000元)缴纳保险费6400余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2800余元,保险期间为36年。

20205月下旬,樊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幸被货车追尾,造成樊某某当场死亡。公安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樊某某无责任。后樊某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付樊某某共计1154320万元,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150000元的终生寿险保险金,对于其他保险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双方协商不成,樊某某家属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电子投保单形式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保险合同用加黑方式标明免责条款,但该保险合同长达100页,合同相对方在较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阅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尽到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终身寿险》保险金150000元、《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保险金1000000元,以上共计1150000元。王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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