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18时许,家住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的村民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01线到景泰县城购买生活物品,途中因躲避前车灯光坠入公路下面水渠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段某某受伤昏迷。段吉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122950.4元。由于该路段属白银公路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养护,在事发现场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景泰法院遂判决白银公路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赔偿段某某医疗费用122950.4元;2018年5月,段某某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2020年8月19日,景泰法院判决白银公路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赔偿段某某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20464.02元;两笔赔偿款共计443414.42元,赔偿款执行到位后,因赔偿款分割段某某的父母和妻子、女儿发生争执,案款迟迟未能发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虽然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还是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规定酌定处理,在具体分割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进、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大小和生活来源多少等因素,并非等额分配。2020年8月,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段某某的父母、妻女之间就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段某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同意按照法院判决各占64%、22.5%、13.5%的比例分配赔偿金。目前,该赔偿款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发放完毕。该案的圆满执结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亲情,祖孙关系和好如初,其乐融融,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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