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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借贷诉求 司法护航小微企业发展

时间:2026-06-11 12:41:06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小春点击:

中国甘肃在线甘南讯 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民间借贷法定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存在,合作市人民法院(下称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通过严格适用证据裁判规则,审慎甄别虚假借贷纠纷,有效避免小微企业遭受不当追责,以公正司法精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护航辖区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原告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辖区某小微企业XX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我院。原告诉称,被告企业因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清偿本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微企业偿还涉案借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司法工作要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本案争议事实进行全面、细致、审慎审查,重点核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涉案款项是否实际交付、资金往来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常理、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等核心要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各类证据,无法完整、有效佐证其与被告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意,亦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企业、用于企业经营周转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缺失,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未达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度盖然性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因原告举证不能、事实主张缺乏证据支撑,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杜绝利用不实借贷纠纷侵扰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发生。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是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两大核心法定要件。在此提醒各类民事主体,主张债权债务等合法权益,必须以真实事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为支撑,无证据、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诉求,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精准甄别涉企虚假诉讼、不实纠纷,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原则,精准防范利用诉讼手段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行为,以严谨公正的司法裁判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化解涉企纠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持续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底色,为辖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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