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59岁的魏某,上班期间招呼顾客时滑倒摔成八级伤残,事后魏某将雇主及商场起诉至法院。雇主认为,魏某在瓷砖地面上穿高跟鞋奔跑摔倒应承担一定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魏某为自证所穿鞋子符合安全,更是将事发当日穿的鞋子带到法庭展示。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魏某在发现地面很滑后仍快速行走,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担责3成,故判决雇主担责7成赔偿9万余元。
案情:上班期间摔伤 状告雇主索赔
59岁的魏某退休后,经人介绍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一商场从事童玩用品的销售工作。2014年3月29日16时30分左右,魏某在上班期间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魏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于是,魏某将雇主彭某以及商场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受雇在彭某租赁经营的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儿童主题生活馆”工作,魏某与彭某之间法律关系符合雇佣的法律构成要件,形成了雇佣关系,魏某是雇员,彭某是雇主。被告彭某租赁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铺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活动,魏某与被告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因此,魏某以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魏某主张的误工费5760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院认为,魏某受伤后其退休工资并未减少,故其所提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524.36元。
庭审:展示鞋子 反证符合安全要求
宣判后,魏某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其受伤后退休工资未减少为由,不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彭某亦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在庭审中,彭某补充道,魏某非工作时间在瓷砖地面上穿高跟鞋奔跑摔倒,自身注意义务未尽到,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此,魏某答辩称,其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当天地面油滑,其所穿的鞋符合安全条件。在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所穿的鞋子符合安全条件,魏某还将事发当日所穿的鞋展示于法庭,欲证明鞋跟不高,鞋跟不是引发摔倒的原因。
终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雇员担责3成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系当班时为招呼顾客因滑摔倒。本案中,魏某作为向彭某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彭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应承担合理赔偿责任;魏某陈述,其“上班时一出电梯就发现地面很滑”,在此情况下仍快速行走导致摔伤,自身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非同一法律关系,彭某请求被告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魏某的各项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不能支持。一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酌定,本案损失由魏某和彭某按3:7比例各自承担。
关于费用部分,因医疗费中经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已由政府负担,不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魏某仍有劳动能力,受伤后一定期限内确无法继续工作,合法收益已实际减少;依损失填平原则,应予计算。经审查,一审判决唯对护理费计算有误,实际误工损失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故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雇主彭某赔偿雇员魏某各项损失共计9792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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