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因租住的房屋阴冷,导致妻儿感冒,交了19个月房租的租客一纸诉状将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合同。昨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布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租客裴先生在租房前未能对所租房屋进行全面了解,虽然其在庭审中提供物业锅炉房的测温记录,但此份证据不能证明房屋阴冷致不适宜居住,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裴先生的诉求。
租客裴先生诉称,2014年7月底,他在西北民大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与房东张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9个月,租金每月2300元,一次性付款43700元,另付押金2000元。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他与家人入住该房屋。2014年9月初天气转凉,由于房屋阴冷,导致他和妻子相继感冒,仅4个月大的女儿感冒发烧,其认为该房屋不适宜婴儿居住。至同年9月中旬,妻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其在单位宿舍居住,于是其便与房东张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想到却协商未成。无奈之下,只好将房东起诉至法院。
对此,在庭审中房东辩称,他与裴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裴先生主张房屋阴冷不是事实,房子暖气符合规定,如果房屋温度达不到18摄氏度原告应该去找供暖部门。因此,请求驳回裴先生的诉讼请求。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认为涉案房屋阴冷不适宜婴儿居住故解除租房合同的请求,首先,原告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应对所租房屋进行全面的了解。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时原告提供了物业锅炉房测温记录,此份证据不能证明房屋阴冷致不适宜居住,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裴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媒体合作|广告服务|版权声明|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 友链申请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486号
Copyright©2006-2019中国甘肃在线(甘肃地方门户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