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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三年内收费从80元涨到1200元 教育局:未违规

时间:2015-09-01 09:14:36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开学第一天,宝安区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部分家长反映称,该校对部分有公办学位的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费,且费用逐年增长。对此,校方回应称,教育成本费为学校收费标准与政府学位补贴的差额部分,且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宝安区教育局确认,该学校收取的该项收费“不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家长

三年内收费从80元涨到1200元

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是由原公办和平村小转制而成的一所九年一贯制民办公助学校,现为广东省一级学校。今年暑假期间,学生家长李女士突然收到该校发来的缴费通知短信,通知她为孩子缴纳新学期的教育成本费。

李女士的大儿子在该校初中部就读,小儿子在小学部,2013年秋季两个小孩都从老家转入和平学校。按照规定,其两个小孩均有公办学位,但由于学区公办学校学位紧张,她的两个小孩被分配到民办学校和平实验学校,保留公办学位。2013年开学前夕,李女士按要求曾向学校缴纳教育成本费,“当时小学生要交80元,初中生多50元,想着数额少,就没在意。”去年这项教育成本费分别涨至480元(小学生)、530元(初中生)。而在今年,这项收费更是分别涨至1200元(小学生)、1250元(初中生)。

李女士询问了该校多名情况类似的家长,发现有的家长被通知交教育成本费,而有些家长却不用交。李女士质疑称,“学校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为何因年级不同而有所区别?费用为何每年增长?”为此,昨日上午,李女士随同上百名学生家长聚集在和平学校门口“讨说法”。

涉事学校

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和平中英文实验学校昨日回应称,学校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为学校收费标准与政府学位补贴的差额部分,且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复,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据该校李校长介绍,为缓解福永街道公办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和平学校自2011年秋季起开始接收政府委托的公办学位生。其中2011及2012年秋季招收的公办学位生界定为“老人”,2013年秋起接收的公办学位生界定为“新人”。“根据深宝府办[2013]5号文件,‘老人’实行全免政策,不交任何费用,‘新人’需交学校收费标准与政府学位补贴的差额部分。”

李校长称,根据政府下发的学位补贴标准,小学每人每学期2500元,中学每人每学期3000元。而为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改善办学条件,学校于2015年4月向宝安区教育局和宝安区发改局申请提高教育成本费。根据得到的批复,目前学校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7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250元,“所以,2015年秋季在我们学校就读的小学公办学位生每人每学期需缴交差额1200元,中学公办学位生每人每学期需缴交差额1250元。”

区教育局

该项收费未违规

对此,宝安区教育局表示,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12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宝安区实施协议购买学位方式进行补贴的学生(即“老人”),仍然按照宝安区《关于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工作方案》继续享受学位补贴和深圳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差额部分。

而2013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即“新人”),政府按小学不超过每人5000元/学年,初中不超过每人6000元/学年的补贴标准向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发放学位补贴,受委托学校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以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该局表示,和平中英文学校近三年调整收费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26日,2014年6月4日和2015年6月17日(以发改局下达的收费批复文件日期为准),其中2012-2013学年学杂费收费标准未调整。家长称民办学校“教育成本费两年内涨了三次”这种情况不存在;此外,“教育成本费”即学杂费。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所以不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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