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刘娜) 近日,九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市民12315电话投诉,称自己在城关区某家具广场购买了品牌为“吉尔斯”的地板。铺好后发现与当时所定的款式不同有色差,遂要求赔偿损失,当时商家坚决不予赔偿。
由于消费者投诉时,地板已经全部铺设完成。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州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刻与商家联系并了解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消费者指定色泽地板情况下,如商家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而没告知消费者,商家行为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消费者要求,以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故意以色差名义以次充好,则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经九州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商家为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地板已铺好不再更换。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注意商家惯用的“地板一经铺装,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可以通过拍照、留样等方式固定证据,防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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