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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大学:研究生翻栅栏受伤状告校方索赔

时间:2015-07-02 10:43:08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翻栅栏受伤研究生状告校方索赔

    西部商报讯(记者 都一鸣)法律硕士李某某翻栅栏受伤,其后李某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在与所就读的学校未达成合理赔偿事宜下,李某某将学校诉上了法庭。6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终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甘肃某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2011年4月15日晚9时,原告李某某和同学孔某某一起在学校操场散步,晚上10时锻炼完准备回寝室时发现操场大门被锁,后原告从操场栅栏往外翻,在落地时发生事故。原告被送至医院,经拍片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此期间,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受伤赔偿事宜,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在校就读的研究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告翻越围栏时也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其仍选择了翻越围栏这一危险方法,故应对本次事故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在原告受伤一事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安全保障管理方面的疏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被上诉人的学校,按一般常识,其在锁门时应当清场,这是作为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因其没有清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甘肃某大学承担20%的责任为宜。关于上诉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因其承担主要责任,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某的医疗费等等共计380421.07元,上诉人自己承担80%即304336.86元,被上诉人甘肃某大学承担20%即76084.21元;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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