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将租赁的车辆抵押后,男子借款19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昨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万元。
2013年1月21日,卢某某在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某处以每天300元的费用租用一辆黑色狮跑轿车,实物价值91750元。2013年2月7日,卢某某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名向汪某借款19万元,将其已抵押周某某的房产及租赁的黑色狮跑汽车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骗取汪某信任,并与汪某签订《合同》,所得赃款全部偿还个人债务。作案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日期并逃匿。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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