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商报12月2日讯(记者 樊丽)漂白粉运输途中自燃,驾驶员将漂白粉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后离开,而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时直接将漂白粉从桥上抛洒至桥下河流中,结果造成桥下河水中养殖的虹鳟鱼死亡。事后,养殖合作社起诉至法院索赔。昨日,省高院发布这起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的有害物质得不到妥善处理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
案情不当处置漂白粉致大量鱼儿死亡
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亮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车辆,随车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陕西西安出发前往目的地,当车行至连霍高速宝天(宝鸡至天水)段,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亮发现后,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并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马亮驾车离开。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为此,该养殖合作社提起诉讼。
判决驾驶员与养护中心共同担责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漂白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王恒辉与瑞腾公司签订商品车辆运输承包合同,王恒辉具体负责运输,其雇佣没有专业运输资质和管控能力的驾驶员马亮运输危险品,二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负责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王恒辉、马亮在内的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损害后果发生,应与其二人对损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用抛洒方式清理漂白粉行为明显不当,故应对损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事故系马亮的过错与公路养护中心的违规清理行为相结合所致,二者应对损失的50%即179026.8元承担赔偿责任,王恒辉、瑞腾公司应与马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因此对于污染物清理不彻底导致二次损害的后续损失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养殖合作社为避免损失扩大,应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对其后续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兼顾各方利益,酌情增加养殖合作社后续损失15万元,由各责任主体按相应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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