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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给安全生产戴上“紧箍咒”

时间:2015-09-02 10:58:30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张云)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安委会获悉,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31日,兰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厘清了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形式。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据悉,《办法》细化具体了安全生产隐患的内涵,厘清了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形式。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属地监管组织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及处罚措施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处罚;对需要予以关闭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非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属地管理责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对情节较重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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