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吕霞)9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16年起,每2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原“管理办法”的35条,修改、充实为现在的45条。其中,《办法》对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公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16年起,每2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修订、评估,重新发布。今后,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部门、下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法律争议等情形,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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