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全面加强和规范散装油品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3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告>的通知》(甘交委〔2015〕11号),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关于在成品油销售站点落实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工作制度的通告》(甘公治〔2014〕166号)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购销油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单位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实名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强化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安全保护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全市范围内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在加油站、成品油销
售企业购油必须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实名登记查验制度,确保人证相符,并建立专门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对未办理牌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在购销油品过程中继续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的同时,加油站工作人员督促车主或驾驶人员应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牌证。
从2015年10月1日起,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凭有效牌证(车牌、居民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进行加油,严禁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企业对无牌无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加油。
四、辖区公安派出所必须坚持周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明察暗访及专项检查,督促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企业严格执行散装汽油购销工作制度。
五、对在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企业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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