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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男子骑摩托车看病后摩托车丢失 管理方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5-07-31 12:00:37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实习生马麒麟)交费后的三轮摩托车不翼而飞,车主认为停车场管理方平凉市崆峒区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理应承责,遂将其告上法庭。2015年7月29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执法局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车主马某损失5160元。

  2014年10月22日中午,平凉男子马某开着三轮摩托车去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看病时,交了2元停车费,将车停在旁边的停车场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出具了停车发票。半小时后,马某回来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停车场管理人员立即报警。但至今未能破案。之后,马某多次找该停车场管理单位执法局索赔,遭到拒绝。为此马某将执法局起诉到崆峒区人民法院,索赔因丢车造成的损失8600元。法庭调查查明,马某的三轮车系2014年4月购买。在法庭上被告执法局答辩认为,原告马某在停车场停车属实,但涉案车辆是用钥匙打开后开走的,到底该车被盗还是让马某自行开走存疑;他们向原告收取的2元钱系停车场管理费,而非保管费。因此,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将其摩托车存放于被告管理的存车处,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履行妥善保管摩托车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应履行加锁等必要的注意义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辩称其所收费用为停车场管理费,应及时向原告告知,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现以双方不属保管合同为由抗辩,该抗辩意见不符合本地的交易习惯。被告由于疏于管理,没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原告车辆丢失,应负向原告赔偿车辆价款的责任;原告存车时,未对存放车辆采取必要的加锁措施,故对车辆丢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考虑原告摩托车的折旧,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执法局赔偿原告马某摩托车损失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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