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童微
科技鑫报讯 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凡未经批准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救护车,公安交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坚决予以取缔。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通知》明确,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救护车的标志图案要符合规范要求。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 “120急救”专用标志。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色标志灯具。当地急救中心按照标准对入户救护车有关资料和《救护车登记入户审批表》进行审核备案,并报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挂牌手续。用于矿山救护、机场救护和大型工业企业内部配备使用的救护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挂牌手续。车辆标志必须喷涂“用途名称”和“红心白十字”标志。
《通知》还明确,各级急救中心应建立本辖区救护车信息档案,通过“120”调度指挥系统上报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实行全省动态统一管理,实现全省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救护车信息共享,为全省救护车统一规范管理提供保障。首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此后每半年更新上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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