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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更多的是用工道德问题

时间:2015-10-19 10:36:54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薛应霞点击:

    2010年11月,广州市某鞋业公司一农民工左手被机器轧伤,鉴定为工伤伤残六级,2011年11月他上班后,工作岗位调整为倒废料员。2012年4月的一天,他在倒废料的途中,因推车轮子被垃圾缠绕,前往一厂家寻找工具弄掉垃圾,公司以其擅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奖惩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工伤农民工法律维权历时近一年,从劳动仲裁到一审法院,都认定公司解除工伤农民工劳动合同违法,直到二审法院明确判决公司与工伤农民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倒废料的工作岗位已安排给他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具备条件为由,变更工伤农民工的工作。双方因薪酬及工作内容原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农民工不得不再次维权。一名律师讲,工伤农民工在倒废料的岗位上工作约5个月,一定程度上表明其适用于这个岗位,用人单位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具备条件为由,对农民工进行调岗,有就业歧视之嫌。(10月16日《南方工报》)

  工伤伤残等级,就是按所丧失的劳动能力划分出的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等级达到六级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在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一种保护,避免工伤职工遭遇就业歧视。然而什么是“适当的工作”,难以用法律条文来具体明确,而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协商解决。由于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地位,就业歧视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

  从用人单位方面说,雇用劳动者具有决定权,所以就业歧视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对于各种就业歧视,法律从原则上予以禁止,但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只能对一小部分就业歧视行为明确为违法行为,比如对女职工的孕期特别保护,用人单位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就不能“任性”。但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原则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因为法律规范须有针对具体行为的指向,明确是就业歧视行为,才具有操作性。所以说,减少就业歧视,体现法律精神,更多的是要靠用工道德规范。

  对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社会通常用谴责来制约,不像违反法律条文行为是用强制力来制止。这就如上文所述的工伤农民工,企业不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但无法判令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工伤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原因就是劳动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就如法律规定了企业用工禁止歧视女性,必须执行对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法定的特殊权益保护。可用工单位在聘用职工时,只要不在招聘启事中出现歧视女性的内容,而私下聘用女职工时行歧视女性之实,外来的强制力对用工单位也无可奈何。

  就业歧视是个用工道德问题,而道德建设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职工群众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服务职工工作,不仅是监督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执行,更重要的是推动用工道德建设。(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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