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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一起征地纷争事件调查

时间:2016-01-26 01:01:00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小春点击:

  中国甘肃在线讯-每日甘肃网-甘肃法制报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村民魏玉河向本报反映称,自家被征土地补偿面积与实际严重不符,而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却以地形地貌与当初发生了很大变化,没有开发范围线拐点坐标,无法具体勘测定界为由,始终没能准确测量被征地块的实际面积。致使他从1999年6月开始,奔走于相关部门之间,至今15年过去了,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接到村民的反映,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被征地块归属起风波

  1993年,魏玉河开发了皋兰县什川镇小深沟梁几十亩荒地,1998年10月7日,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给其颁发了皋(1998)土开字第06号《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并确定了开发土地的四至范围。

  “开发土地的北面至小深沟山角前,包括河滩地在内。2002年,因小峡水电站建设,我在小深沟口开发的那片河滩地被征用。”魏玉河说。

  1月13日中午,记者采访时,魏玉河拿出几张据称是征地时拍摄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沿黄河边有一块河滩地,地上种植着大小不等的果树。魏玉河指着照片说:“这是当时被征掉的河滩地。”

  “2000年7月3日,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不知何故出具了‘关于《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改变了我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的土地四至范围,被征的河滩地就此被划在了我开发土地的范围之外。据此,征迁方认为这次征地补偿与我无关,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均不能给予补偿。”魏玉河说。

  魏玉河称,由于“关于《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有关情况的说明”存在问题,他将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随后,皋兰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了该“说明”变更后的许可证,维持原来颁发给他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

  “被划出征地范围的河滩地,恢复到了我开发的土地范围内。但为了征地补偿问题,我再次走进法院的大门。”魏玉河说。

  行政复议责令测量被征地块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于1998年10月7日,向我颁发的皋(1998)土开字第06号《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的证载范围红线图界限不清,要求我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现场测量定界。”为此,魏玉河于2015年8月5日向皋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证载范围进行测量定界。

  “2015年10月15日,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于书面的答复,称无法确定开发红线范围。”在魏玉河提供的皋兰县国土部门出具的答复材料上,记者看到如下内容:2015年8月至10月间,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中附图地形与现在实际地形地貌不符,发生很大变化,加之当时颁发许可证时,由于测绘技术落后,图纸是在全县1:10000地形图上手工勾画的,没有开发范围线拐点坐标。因此,无法准确界定开发红线范围。

  皋兰县国土资源局驳回了魏玉河的申请请求。于是,他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据记者了解,2015年12月24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决定:作为皋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皋(1998)土开字第06号《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的颁证单位,准确界定《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的四至范围,是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其以测绘技术落后,图纸上没有开发范围线拐点坐标为由,不给申请人确定红线范围的行为,已涉及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责令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定红线范围。

  县国土局称测量确有难度

  拿着复议结果,魏玉河再次来到皋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负责人告诉他,县国土资源局没办法测量。并表示,此事还需汇报局长,待局委会议研究决定。

  1月13日,就上述问题,记者来到皋兰县国土资源局采访,该局办公室一魏姓主任说:“就魏玉河反映的事情,局长高度重视,已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件,转交给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顾克茂处理。”

  顾克茂告诉记者,由于当初的测绘技术落后,地形图纸上是手工勾画。“为此,曾请市上的测绘人员也来过,因没有测绘坐标,没法测(量)。”顾克茂说。

  顾克茂表示,此事只能等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委会上集体讨论后,再决定如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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