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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甘肃省一批涉税“黑名单”企业被公布曝光和联合惩戒

时间:2019-04-29 20:29:59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小春点击:

  2019年4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省“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副局长张佩峰介绍了甘肃省税务部门近五年来涉税“黑名单”曝光和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的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五年来,甘肃省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并落实税收“黑名单”公布-涉税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工作机制,47户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录入税收“黑名单”公布信息系统,纳税信用被永久记录留底,其中45户被曝光并受到联合惩戒,有力震慑了税收违法行为,守法经营者一路绿灯、涉税违法者寸步难行的纳税信用评价氛围在全省已经形成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甘肃省税务部门完善三项工作机制,推进涉税“黑名单”曝光和联合惩戒工作。

  首先,持续完善税收“黑名单”曝光工作机制,让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信用污点永久保存。先后三次优化完善税收“黑名单”曝光办法,明确税收“黑名单”认定标准、公布流程、公布内容、信用修复等规定。将骗税、走逃(失联)等九类违法案件纳入公布范围。达到公布标准的案件,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且超过法定复议或诉讼期,或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但进行走逃(失联)公告30日后,先录入税收“黑名单”公布信息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然后再公布曝光。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等纳税人基本信息、涉税违法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其次,拓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让税收“黑名单”企业及相关人员处处受限。与省发改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高法、兰州铁路局等单位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全省实施联合惩戒的成员单位增加到35个,联合惩戒措施增加到28条,包括将纳税人信用级别直接降为D级,阻止欠缴税款的当事人出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同时,税务部门与科技、能源管理等部门合作,联手对电子认证服务、电力等14个行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让主动整改者修复纳税信用。对达到公布标准的偷税案件、逃税案件、涉及税款的走逃(失联)案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四类税收“黑名单”案件,纳税人在公布前或者公布后缴清相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向社会公布曝光或停止公布曝光,并通知成员单位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所有案件公布满3年后从公布系统撤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让纳税人有机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014年至今,甘肃省税务部门在税收“黑名单”公布信息系统中,共录入因偷税、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的47户纳税人(其中企业46户,自然人1户)相关失信信息2303 条,涉及违法发票11472份,偷、逃、骗、抗税类案件32起,虚开发票类案件15起。当事人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除2户纳税人因提前主动补缴税款免于公布外,甘肃税务部门将45户“黑名单”纳税人(其中企业44户,自然人1户)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甘肃网、省级税务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曝光,45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和13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也被同时曝光。

  公布曝光的45户“黑名单”纳税人被相关成员单位实施税收信用贷款限制等惩戒措施。另外,对环保部门查处的2户环保领域失信企业,税务部门停止其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追缴已退税款及滞纳金809.9万元。通过连续五年开展税收“黑名单”曝光和联合惩戒工作,挽回直接税收损失7443.61万元。

  目前,公布曝光的45户“黑名单”纳税人中,43户因主动补缴税款、公布期限届满等原因被撤出公布并停止联合惩戒,纳税信用得到修复。2户仍未撤出公布。

  另外,税务部门还积极扩大奖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影响力,先后32次通过“德润陇原·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发布红榜企业1266户,黑榜企业104户;通过“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主题活动曝光税收违法案件31起;通过税务系统网站、新媒体及社会新闻媒介开展典型案例宣传95起。

  根据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符合下列标准的九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会被录入“黑名单”系统:

  (一)金额和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偷税案件。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10万元以上的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税案件。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抗税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即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作者:省局办公室、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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