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度兰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23号)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度兰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除外)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
(一)、年审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12月30日(二)、年审地点
1、涉税的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残联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手续;市直属分局所属重点、房建、涉外企业到市地税局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手续。
2、市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到兰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县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到同级残联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手续。
3、既不涉及本级财政拨款又不缴纳地方税收的单位(工商、质检、地税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三)、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到年审地点领取)。
2、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审凭证(年审手册或缴款凭证)。
3、用人单位2014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4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对象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除外)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
(一)、缴纳时间
1、市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2015年04月01日至2015年10月30日。
2、涉税的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2015年04月0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二)、缴纳程序
缴纳程序分三种:1.直接支付2.授权支票3.现金缴纳
1、直接支付:打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找到指标及额度,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后至兰州市财政局国库处签字,后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复印件送至兰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统一由残联至兰州银行办理。最后由残联就业中心电话通知各单位领取财政票据第二联收据联。
2、授权支票:打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找到指标和额度;填写支票送至残联就业中心就业科。后由残联就业中心至银行办理后续业务,并通知领取财政票据第二联收据联。
3、现金缴纳:打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找到指标和额度,之后将现金送至残联就业中心就业科,由工作人员与贵单位财务人员一起至银行办理业务。
4、非财政收入用人单位至各自所属县区残联办理,要求如下:
4.1用人单位2013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4.2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4.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4用人单位2014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5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4.6如无安置残疾人,仅带工资表、公章或财务章即可。
三、关于年审及缴纳残保金的有关事项
1、用人单位按照此通告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年审及缴纳。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经调查核实的职工人数,核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时请务必记住时限,如若超出年审时间,系统不能录入,一律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4、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5、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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