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国内资讯 > 甘肃资讯

公园里荡秋千摔伤 管公园的也担责

时间:2015-08-06 11:48:52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西部商报讯(记者 都一鸣)两名同学在公园玩荡秋千时,刘某将秋千蹬了一下,田某竟因此摔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担?7月3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并要求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田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2009年1月1日,两人相约来到原西峰区东湖公园玩耍。购票进园后,田某站到秋千上,由于秋千太低,刘某便用脚蹬了一下秋千,不想田某因此摔下。随后,田某之父赶来将田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本案在审理期间,经鉴定,田某属六级伤残。另查,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现归属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秋千经营者杨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系法人单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已划归其管辖,故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作为公园管理者和受益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田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由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刘某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不当,但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现在归属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原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管理所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其概括承受。遂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杨某分别赔偿,剩余部分由田某承担,其中杨某赔偿的费用由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连带责任;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中国甘肃在线关于我们|媒体合作|广告服务|版权声明|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 友链申请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486号

Copyright©2006-2019中国甘肃在线(甘肃地方门户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 中国甘肃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