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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末位淘汰”违法 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时间:2016-12-01 15:44:35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赵小春点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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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等单方解约违法应给赔偿

《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据介绍,这份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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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行调岗被职工拒绝后,即以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近日,该单位的做法被认定违法,支付职工赔偿金。

由某2年前到烟台开发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仓库保管员。今年3月底,因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减少,公司决定将包括由某在内的部分后勤人员调到一线工作,结果遭到由某的拒绝。4月11日,电器公司与由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由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由某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裁决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4800元。

庭审中,电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某不胜任工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之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电器公司没有由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事实,也没有对由某进行调岗培训,在对由某强行调岗不成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由某的申诉请求。电器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最近,法院也作出了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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