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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信用卡透支102万余元还债 夫妻均获刑10年

时间:2016-01-26 13:37:42来源:中国甘肃在线编辑:马海花点击:

  因为生意难做,开办加工厂的涂某及其妻子张某两人办了3张信用卡,用以透支还债。记者昨日获悉,夫妻两人因透支102万余元无力归还,均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海淀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11月,今年39岁的涂某和38岁的张某办了3张光大银行的信用

卡,在海淀区等地透支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夫妻俩共欠款102万余元,其中,张某的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款29万余元、46万余元,涂某的信用卡欠26万余元。

 

  庭审中,涂某、张某两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两人均辩称不是共同犯罪,涂某还辩称有自首情节。

  据涂某供述,他和妻子开办了一家加工厂。因做生意赔了钱,两人商量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便套现还债。

  2013年1月,涂某申请了一张尾号为6863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用来套现还债。后来,由于外债太多,该信用卡已到了最大透支额度,不能继续使用,故和妻子商量,用妻子的身份证去申办信用卡。2013年7月,妻子又用她的身份证申办了两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夫妻俩继续用新办的两张卡套现还债,直至欠款越积越多,最终无力偿还。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3个月仍不归还,两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两人均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为偿还共同债务,还办理信用卡套现,且混用信用卡,故涉案的3张信用卡所欠本金均应由两人共同承担;两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故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犯,且无明显的主从之分。

  最终,鉴于两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海淀法院从轻

  处罚,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这对夫妻有期徒刑10年,各罚款20万元,并责令两人共同退赔光大银行102万余元。

  >>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罚50万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红称,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恶意透支信用卡100万元以上的。

  张永红称,该案中,夫妻俩被认定为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又被认定是共犯,共犯即两人均需对诈骗的总额负责,其诈骗总额已经超过了100万元,起刑就是10年。法院对其罚款各20万元,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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