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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1-02 14:22:10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编辑:石慧珍点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市县在中央及省级授权范围内落实好本级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充分发挥市县的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结合中央财政事权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实际,划分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省级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负责部分相应支出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支出责任。(2)国家级口岸公路。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实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和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3)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和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在全国铁路宏观管理下,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1)运输机场。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关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含省属企业)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省范围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省级承担全省范围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水路。(1)中央确定的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中央及省级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2)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邮政、快递枢纽(园区)建设,邮政业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创新等。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综合交通应急保障职责。中央(含中央企业)及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省级行业管理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支撑,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职责。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市州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州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道路运输站场。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职责。省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铁路。(1)干线铁路。中央、省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省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省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运营管理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3)铁路专用线。各级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支出责任。(4)由省政府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含省属企业)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省内运输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与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加强邮政业应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中央(含中央企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农村公路。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主体支出责任。省对市县适当补助。

  2.铁路。(1)相关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承担支出责任。(2)在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批复的铁路项目设计基础上,市县提出扩大规模、增加面积、提高标准(不含铁路专用设备)所增加的资金投入,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民航。(1)运输机场。市县承担在全省建设规划之外自行增加的建设、运营等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市县承担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水路。(1)中央确定的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支出责任。(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支出责任。(3)省内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县承担本区域内寄递安全服务保障等职责。(2)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邮政、快递枢纽(园区)建设,邮政业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创新等。市县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市县行业管理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支撑,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确保改革落实。要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协同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形成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省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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